第十一条 分会成员的条件:
分会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分会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2) 必须是中国内资科研机构或内资企业,独立法人,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单位应提交入会登记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三条 分会成员的权利:
(1)参与分会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2)有权就分会应组织实施的项目、分会的发展提出建议;
(3)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4)对分会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5)有权以优惠方式参加分会举行的各种交流、培训活动等;
(6)在不影响分会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分会。
第十四条 分会成员的义务:
(1)以推动分会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分会成员共同利益,为分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分会建设;
(2)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分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分会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全力维护分会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分会名义从事有损分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4)指定专人负责同分会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5)按照分会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分会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可能的支持;
(6)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分会成员不得随意退出分会。一旦被批准退出分会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则须承担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7)不设置障碍影响分会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十五条 分会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向分会秘书处索取加入分会登记表;
(2)向分会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分会加入登记表及单位资质复印件;
(3)分会秘书处初审登记表并上报分会理事会;
(4)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上报科学院联盟高技术合作委员会;
(5)高技术合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成为分会会员。
2、分会成员的退出
(1)分会成员退出分会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报分会理事会批准;
(2)分会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分会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3)分会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分会。
3、分会成员的除名
分会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分会其他管理规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3)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4)因重大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第十六条 分会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分会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