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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科学院联盟光学与精密机械分会

单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营口路77号

邮编:1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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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分会名称:全国科学院联盟光学仪器分会(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Strategic Alliance –Optical Technology Branch缩写为OTB,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中国科学院的指导下,为推动中科院与地方科学院所属研究机构在光学仪器领域的战略合作和协同创新,由积极投身于国家科技水平标志性产业光学仪器技术进步,立志于推动中国光学仪器产业自主创新发展的、中国科学院和地方科学院所属、从事光学仪器研制开发和生产制造的科研机构、企业、分析测试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围绕国家重大科技战略目标和光学仪器行业发展需求,以技术创新需求为纽带、以契约关系为保障,有效整合中国科学院与地方科学院系统内的光学仪器行业产、学、研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并不断完善光学仪器研制开发、成果转化与应用平台,加强光学仪器研制科研机构与全国光学仪器生产制造企业及各分析测试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构建我国光学仪器创新开发合作推广体系,重点解决制约我国光学仪器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用深度合作,切实从源头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逐步摆脱我国科学仪器设备依赖进口、科技发展跟踪模仿的不利局面,提高我国光学仪器研发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区域产业技术升级,实现协同创新,共赢共荣。

第四条 分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分会依托单位为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分会管理机构设立在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的院地合作管理部门长春光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分会任务

第六条 分会的核心任务是以推进我国光学仪器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为目标,建立产业上下游、产学研信息、知识产权等资源共享机制,在光学仪器领域共同开展科学研究、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人才培养等工作;通过跨区域、多单位、多专业领域的联合合作,力争建设起一个与光学仪器核心关键技术产业化密切关联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多种技术支撑、可良性循环发展的新一代先进光学仪器研制体系和制造产业链,努力营造有利氛围,催生具有较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光学仪器产业集团,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我国光学仪器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建立科学院与地方政府、研究所、企业沟通的渠道及人才培养、技术合作的平台,推动标准、评价、质量检测体系的建立,促进成员单位的自身发展,提升我国科学仪器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为国家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国家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分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分会组织机构设置为: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1、理事会为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分会成员中从事科研开发测试等的事业单位派出的现职人员组成。任职人员应为分会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委托书的高层领导。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牵头单位长春光机所推举产生,主持并全面负责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任期为三年。换届时理事会成员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

2、 专家委员会为分会技术决策机构,由同行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其工作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立副主任1-2人,均由分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分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任期为三年。

3、秘书处为分会理事会执行机构。分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由分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三年。

第八条 理事会

1、理事会的职责:

1)选举产生分会理事长,聘任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席;

2)审议批准分会《章程》等重大事项;

3)决定分会重大研究课题的立项;

4)批准分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5)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6)决定分会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理事主持,需有半数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对于项目立项、审批、申报和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需经过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另外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需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分会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其它理事会认为需经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2)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3)对分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就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4)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2、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条 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分会日常事务;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3)负责受理加入分会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4)负责受理分会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经形式审查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议、理事会审批;

5)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6)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7)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8)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分会成员

第十一条 分会成员的条件:

分会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分会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2) 必须是中国内资科研机构或内资企业,独立法人,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单位应提交入会登记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三条 分会成员的权利:

1)参与分会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2)有权就分会应组织实施的项目、分会的发展提出建议;

3)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4)对分会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5)有权以优惠方式参加分会举行的各种交流、培训活动等;

6)在不影响分会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分会。

第十四条 分会成员的义务:

1)以推动分会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分会成员共同利益,为分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分会建设;

2)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分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分会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全力维护分会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分会名义从事有损分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4)指定专人负责同分会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5)按照分会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分会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可能的支持;

6)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分会成员不得随意退出分会。一旦被批准退出分会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则须承担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7)不设置障碍影响分会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十五条 分会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向分会秘书处索取加入分会登记表;

2)向分会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分会加入登记表及单位资质复印件;

3)分会秘书处初审登记表并上报分会理事会;

4)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上报科学院联盟高技术合作委员会;

5)高技术合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成为分会会员。

2、分会成员的退出

1)分会成员退出分会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报分会理事会批准;

2)分会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分会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3)分会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分会。

3、分会成员的除名

分会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分会其他管理规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3)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4)因重大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第十六条 分会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分会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五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七条 分会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和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分会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分会成员的自筹经费;

2)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益;

3)国家、地方政府、科学院等拨款的项目经费和相关经费;

4)地方政府提供的资助经费;

5)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第十九条 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分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费用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分会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分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分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分会秘书处应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分会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通报,并接受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表决并同意通过后即时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科学院联盟光学仪器分会理事会。